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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国知办发规字〔201762 号)及《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 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温州医科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支撑学校“双一流”建设, 规范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温州医科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是由学校设立在图书馆并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机构,由分管图书馆工作的副校长具体分管,温州医科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挂靠图书馆,中心主任由图书馆馆长兼任。中心的基本职责是:立足学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工作,为学校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流程支持服务,支撑学校协同创新和优势学科建设,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 中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立足学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服务中心设主任一名,由图书馆馆长兼任;设常务副主任一名,由主管信息咨询与查新工作的副馆长担任。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在图书馆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中心分设领导小组、业务小组、专家小组。各小组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图书馆馆长)、分管业务副馆长及部门负责

人组成,负责向图书馆党政汇报中心建设情况;制订中心发展规划、日常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章;协调处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重要事项;拟定业务建设、队伍建设、职工培训、业务绩效考核等计划方案。

(二)业务小组。负责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委托业务的日常受理、任务分派、

报告完成、审核提交、结算费用等事务性工作;落实各项业务规范以及服务中心各项计划方案的实施。

(三)专家小组。由校内外特聘专家组成,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在法律、技

术层面上提供专业支撑。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 客观、公正、独立原则: 服务中心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独立地完成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委托项目, 报告中的任何技术性描述和分析结论不包含任何个人偏见,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预。

第七条 保密原则。 中心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对委托方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维护委托项目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或向他人披露、 转让委托项目所有者的技术信息,除委托人或其明确指定的个人或机构、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外,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及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委托项目中的技术保密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的委托项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回避原则:服务中心及工作人员必须是与委托方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服务中心不得同时受理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业务(如专利侵权检索委托)。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九条 业务范围:

(一)承担学校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数据文献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二)建设和维护学校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和工具平台。

(三)为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建议。

(四)支持学校优势学科建设,配合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供重大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专利查新、专利文献检索、专利性检索、专利竞争情报检索、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分析、技术领域专利分析、机构及学者专利分析、专利侵权检索分析等服务。

(五)参与学校产学研协同创新,协助学校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和运营,促进学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六)承担学校知识产权信息相关培训,壮大信息服务人才队伍,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宣讲、普及知识产权信息知识及技能。

(七)为学校师生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创新活动提供实践场地和专业指导, 参与学校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八)发挥信息资源和人才优势,为地方经济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九)承担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五章 人员任职条件

第十条 中心专业人员任职条件:

(一)熟悉知识产权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具有教育部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颁发或认证的相关资质。包括教育部科技查新员、教育部科技查新审核员、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及高校专利信息分析实务研修班结业证书等。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良好的信息检索和分析能力。

(五)具备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经费投入增长机制,负责对中心建设给予人员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校图书馆负责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数据库、信息分析工具等数字资源和软硬件设施。

第十三条 中心组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结合本校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中心负责完善各项组织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服务工作体系。

第十五条 中心聘请校内外咨询专家、校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提供专业

支撑。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图书馆应加强对中心的动态管理,于每年 12 月底前, 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报送学校。

第十七条 中心应做好知识产权服务项目明细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变更情况、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等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温州医科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


温州医科大学图书馆 2021520